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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嘉兴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条例(草案)》意见的公告

嘉兴人大网    发布日期:2018-07-12

 

《嘉兴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条例(草案)》已经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初次审议现进入市人大法制委统一审议阶段。根据《嘉兴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规定,现将条例草案全文、说明和征求意见提纲中国嘉兴网、嘉兴人大网、微信公众号“嘉兴人大立法”等网站、媒体上公布欢迎广大市民和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并提出意见建议

反馈意见建议可以通过信函、电子邮件、传真、微信公众号等方式提出,并请注明单位名称、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1882

邮寄地址: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嘉兴市南湖区广场路1号),邮编:314050。

电子邮箱:jxrdfz@163.com。

联系人:赵宇龙

联系电话:82521546,传真:82521162。

 

附件1:嘉兴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条例(草案)》

附件2:关于《嘉兴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附件3:征求意见提纲

 

 

              嘉兴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18712

 

附件1

 

嘉兴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条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设施管理,营造规范有序、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户外广告设施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场地设置的霓虹灯、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实物造型以及其他形式的向户外空间发布广告的设施。

单面面积超过10平方米或者任一边长超过4米,或者连续并排设置多个广告且总面积超过10平方米或者任一总边长超过4米的,属于大型户外广告设施。

第四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和国家、省相关技术规范,应当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五条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是户外广告设施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的监督管理、综合协调和违法查处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辖区内户外广告设施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也可受委托实施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行政许可事项。

城乡规划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和设置技术规范;负责大型户外广告固定设施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及其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依法对公路、航道及其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施的监督管理。

民政部门负责地名标志附着户外广告设施的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公安、国土资源、市政园林、市场监督、水利、财政、环保、体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户外广告设施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户外广告设施管理信息平台,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设置技术规范以及许可、监管、处罚、信用等有关信息纳入政务服务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第二章  规划与规范

 

第七条  市城乡规划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城市风貌、国家及省相关技术标准共同编制市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和设置技术规范,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县(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和设置技术规范,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和设置技术规范,应当向社会公示,并采取座谈会、论证会或听证会等形式,征求相关行业协会、专家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经营单位利用其经营场所设置的电子显示装置,发布本单位名称、标识、商品等信息的,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九条  经批准后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和设置技术规范,不得擅自更改;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批准。

第十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位置设置商业户外广告设施:

(一) 危房、违法建(构)筑物;

(二) 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和监控设施;

(三)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

(四)风景名胜区建筑控制地带;

(五)妨碍安全视距或影响安全通行的区域、位置;

(六)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位置;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区域、位置。

第十一条  利用市政设施等公共资源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必须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和经营权。

招标、拍卖工作由产权单位组织实施。制定招标文件或者拍卖方案,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

鼓励非公共资源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通过委托方式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实施统一经营、管理。

 

第三章  许可与备案

 

第十二条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取得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经批准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申请人应当向城乡规划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外立面经统一规划、设计的预留户外广告位,应当依本条例申请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在适当位置标示批准设置许可证号、设置期限、日常维护责任人及其联系电话等信息

第十三条  因举办文化、旅游、体育、公益活动或者各类展销会、交易会等活动需设置临时性大型户外广告的,应当提前5日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年,大型电子显示屏不得超过5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设置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期申请。期满后不再设置或者未取得延期设置许可的,应当在期满之日起7日内自行拆除。

临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期限应当与活动期限一致,最长不超过30日,期满后应立即拆除。

依法取得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的,应当自许可准予之日起3个月内设置,逾期未设置的,其许可自行失效。

第十五条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形式、规格、效果图进行设置,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许可内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设置除大型户外广告设施以外的其他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在设施设置后5日内向户外广告设施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备案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文件;

(三)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位置示意图及效果图;

(四)户外广告设施载体使用协议等使用权证明文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设置其他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在适当位置标示日常维护责任人及其联系电话等信息

第十七条  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因规划调整或者公共利益需要拆除,给设置人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第十八条  因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的需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向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征用户外广告设施,用于发布应急和预警信息。

 

第四章 管理与维护

 

第十九条  户外广告设施申请人、备案人是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人,是负责户外广告设施安装、管理、维护与拆除的责任主体。

第二十条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竣工后,设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设置人应当自验收之日起10日内将验收报告报户外广告设施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设置人应当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日常检查,保持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整洁、完好;对影响市容市貌和有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及时整修或者拆除。

橙色、红色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期间,设置人应当及时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采取加固或者拆除、专人值班值守等措施,排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二条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满2年的,设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每年对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测。安全检测不合格的,设置人应当立即整修或者拆除。

设置人在对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测后,应当于安全检测报告出具之日起10日内向户外广告设施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的下列行为之一,应当作为不良信息记入其信用档案:

(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的;

(二)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设施拒不采取整改措施,且被依法行政强制拆除的;

(三)经户外广告设施主管部门确认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在禁止区域、位置设置商业户外广告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未经许可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或拆除;逾期未改正或拆除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对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有效期届满后未按时拆除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未按许可要求擅自变更设置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逾期未改正或者拆除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设置其他户外广告设施未按规定时间备案的,责令限期备案,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不符合设置规定的,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设置人未组织验收投入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设置人未标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号、设置期限、日常维护责任人及其联系电话等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有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设施未及时进行整修或者拆除的,责令限期整修或者拆除;逾期未整修或未拆除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设置人未按要求进行安全检测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对无法确定设置人的违法户外广告设施,可以通过主要媒体或者在违法户外广告设施所在地发布公告。公告期限不得少于30日,公告期届满仍无法确定设置人的,应当没收或依法组织拆除。

第三十四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中10日(含)以内的期限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实施前经依法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不存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情形的,可以保留至设置许可期满,但不得超过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期限;期满后申请继续保留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      日起施行。

 

 

 


附件2

 

关于《嘉兴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条例

(草案)》的说明

 

根据《嘉兴市人大常委会2018年立法计划实施方案》,《嘉兴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我市2018年一类立法计划项目。现就《条例(草案)》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2006年至2010年,我市先后出台《嘉兴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管理规定(试行)》《嘉兴市城市容貌标准》《嘉兴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户外广告整治工作,但有些改革还没有到位,体制机制性积弊还未得到彻底消除,日常维护管理存在不少盲点。一是管理体制不顺畅。市本级二环以内审批权在市建委,处罚权在市综合执法部门;二环以外的南湖新区审批权在南湖区审批局,处罚权在南湖区综合执法部门;秀洲区、经区审批权和处罚权在区综合执法局。县(市)中,除嘉善县审批权在住建部门、处罚权在综合执法部门以外,其余审批权、处罚权均在综合执法部门。而根据《嘉兴市“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嘉政办发〔2018〕19号)要求,城市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及建筑物、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等审批均在市建委和县(市、区)住建部门。二是设置乱象较多。特别是市本级中心城区,由于缺乏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技术规范,随意设置和超标、超期设置现象较为突出,部分户外广告的材质和形式难以适应城市形象的新要求,严重影响市容市貌。三是公共安全隐患长期存在。户外广告特别是大型户外广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其工程建设在竣工后应当进行工程验收和安全检测。经调研了解,目前相关工作并不规范。原有的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因为法律效力较低,在管理范围、可操作性、法律责任细化等方面存在不少局限性,难以有效解决当前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过程中的难点问题。

二、《条例》的起草情况

《条例(草案)》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起草工作,并于3月15日提交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第一时间召集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起草工作小组进行商议,并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进行工作对接。3月19日,《条例(草案)》全文在中国·嘉兴政府门户网站上刊发,广泛征求公众意见。随后,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先后到平湖市、桐乡市、海盐县、海宁市、南湖区、秀洲区及市有关部门开展立法调研,广泛听取当地综合执法、规划建设、交通运输、市场监管、民政等部门和部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广告协会及业主的意见和建议。同时,还征求了市政府立法专家的意见。4月10日至12日,在听取各地意见或建议基础上,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会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再次对《条例》内容进行逐条逐句讨论和修改。4月13日和5月2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将修改完善后的《条例》再次征求市级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意见建议。

三、《条例(草案)》主要内容

《条例》共三十七条,包括总则、规划与规范、许可与备案、管理与维护、法律责任、附则等六章。主要内容是:

(一)关于适用范围。《条例(草案)》中初稿将适用范围明确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镇建成区”。在立法调研中,有部分镇提出延伸到乡村的意见,综合考虑各方意见和我市城乡发展较为平衡的现实需要,对此予以采纳,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大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户外广告设施管理适用本条例”。

(二)关于定义。根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户外广告设施和非广告的户外设施统称户外设施,招牌指示牌属于非广告户外设施,所以提交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草案没有将招牌指示牌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讨论后,市法制办及时将讨论意见向市政府领导作了汇报。市政府领导赞同将招牌指示牌纳入立法范围,并增加相应条款,考虑到时间较紧,仓促间一时难以修改到位,所以建议在市人大常委会委审议期间,市政府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共同商议修订完善。另外,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08年颁布的国家标准《城市容貌标准》(GB50449-2008)规定,《条例(草案)》第三条对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定义予以明确,便于后续工作的开展。

(三)关于管理机构和职责分工。考虑到市本级及各县(市)户外广告管理体制的现状,为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条例(草案)》第五条第一款明确“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是户外广告设施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的监督管理、综合协调和违法查处工作”。同时,根据我市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和“四个平台”建设的实际情况,《条例(草案)》第五条第二款明确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受委托实施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行政许可事项,解决基层执法“看得见管不着”的问题。最后,为划清部门职责边界,形成监管合力,对城乡规划、交通运输、民政等部门职责进行了明确。

(四)关于规划编制。《条例(草案)》第七条规定市城乡规划部门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市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和设置技术规范,县(市)规划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本行政区域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和设置技术规范,解决了我市长期缺乏统一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技术规范的问题。市政府将尽早确定牵头部门做好规划编制工作,努力在《条例》实施时,力求做到相关规划和技术规范作为配套政策文件同步出台

(五)禁设区域的规定。《条例(草案)》第十条对部分区域、位置禁止设置商业户外广告设施进行了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依据第十条第六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位置”来进行分区管理。

(六)许可与备案。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办理审批手续,《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设置“大中型”户外广告固定设施应当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位法对设置中小型户外广告设施是否需要取得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审批未作规定,且《行政许可法》第十九条规定,起草法规草案拟设定行政许可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该行政许可的必要性、对经济和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综合考量来看实际工作中设定许可的必要性不大,且可以通过事后予以监管,因此对中小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拟采用备案的形式进行管理。对于中小型户外广告是否列入行政许可事项,市政府有关部门将配合市人大常委会委在审议过程中进一步研究斟酌。

(七)明确责任主体。《条例(草案)》第十九条将户外广告设施的责任主体明确为“申请人、备案人”。申请人、备案人是户外广告设施安装、管理、维护与拆除的责任主体,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1年批准的《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CJJ149-2010)规定,责任主体应当对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组织验收,并进行安全检测。同时,《条例(草案)》第十八条还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的义务进行了规定:“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的需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向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征用户外广告设施,用于发布应急和预警信息”。

(八)法律责任。《条例(草案)》对未经许可擅自设置、有效期届满未及时拆除、未按要求设置、未按时备案、未组织验收、未进行安全检测等行为设置了处罚。《条例》属于地方性法规,按照《立法法》规定,地方性法规只能设置查封、扣押两种行政强制措施,对强制拆除等行政强制执行无权设置。实际工作中,对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确需强制拆除的,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实施强制拆除。

(九)其他。关于公益广告:《条例(草案)》仅针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规范,公益广告和非公益广告的界定属于广告内容的范畴,不在讨论之列。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84号《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已对公益广告作了规定。

 

 

 

 

 

 

 

 

 

 

 

附件3

 

嘉兴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条例(草案)

征求意见提纲

 

一、您认为嘉兴市户外广告设施存在哪些问题,有何对策或建议

二、您认为当前我市户外广告设施的管理范围是否需要涵盖农村

三、您认为条例草案中户外广告设施相关的管理体制和部门职责是否适当?如不适当怎样修改?

四、您认为当前我市楼顶广告是否需要规范,如何规范

五、您认为店招店牌等设施设置应如何规范

六、您对当前城市管理中存在的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问题,有何处理对策或建议?

、结合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您对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变更以及其他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备案等办理规定,有何意见建议?

八、您对户外广告设施管理立法的其他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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