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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嘉兴市综合查一次若干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的公告
嘉兴人大网 发布日期:2024-05-22
《嘉兴市综合查一次若干规定(草案)》已经九届市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并提请市九届人大常委会审议。根据《嘉兴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现将法规草案全文及起草说明在中国嘉兴网、嘉兴人大网、“嘉兴人大”微信公众号等公布,欢迎广大市民和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并提出意见建议。
反馈意见建议可以通过信函、电子邮件、微信公众号等方式提出,并请注明单位名称、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24年6月11日。
邮寄地址:嘉兴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广场路1号市行政中心2号楼),邮编:314050。
电子邮箱:jxrdfz@163.com。
联系电话:82521546。
附件:1.《嘉兴市综合查一次若干规定(草案)》;
2.关于《嘉兴市综合查一次若干规定(草案)》的起草说明。
嘉兴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24年5月22日
附件1
嘉兴市综合查一次若干规定(草案)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增强执法监管效能,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综合查一次及相关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综合查一次,是指行政机关按照综合监管的要求,在同一时间对同一检查对象开展跨领域、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的行政检查。
第三条 实施综合查一次,应当遵循依法实施、规范有序、协同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避免重复检查,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综合查一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市、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指导机构负责综合查一次的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综合查一次有关工作。
第五条 行政检查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组织实施综合查一次:
(一)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的多项行政检查,原则上应当同时一次性开展的;
(二)不同行政机关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的不同行政检查,可以同时一次性开展的;
(三)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职责的行政检查,可以联合开展的;
(四)涉及不同区域或者层级的行政检查,可以联合开展的;
(五)其他适用综合查一次的情形。
第六条 组织实施综合查一次应当在统一的数字化监管平台中开展,实现检查过程全流程数字化、可追溯。
对涉及的综合查一次检查事项可以通过信息共享、远程监控等非现场检查方式实施的,可以不再进行现场检查。
第七条 市、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指导机构应当组织相关行政机关建立综合查一次检查清单。综合查一次检查清单应当明确清单名称、检查部门、检查领域、检查事项名称、事项编码、检查依据、牵头部门、协同部门等内容,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综合查一次检查清单,结合综合监管要求,编制检查计划,报同级综合行政执法指导机构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检查计划制定具体检查任务,明确检查对象信息、检查人员信息、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方式等要素。
第十条 实施综合查一次前,除依法不予公开和上级机关明确要求不能事先通知的检查事项外,行政机关可以将综合查一次的实施时间、检查范围、检查依据、检查方式等内容事先向社会预告。
第十一条 实施综合查一次时,检查人员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履行告知义务,对照检查任务开展检查并记录,现场检查结果应当反馈至检查对象。发现检查对象存在违法违规等异常情况的,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二条 对于综合查一次的检查结果,检查部门可以采取以下处理方式:
(一)对检查中未发现问题的,予以归档;
(二)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依照法定程序处理;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涉及行业性、区域性严重违法行为和重大危险隐患,由牵头部门报告属地政府,并通报相关部门。
第十三条 对已接受综合查一次的检查对象,除下列情形之外,相关行政机关在本年度内原则上不再单独进行同一事项检查:
(一)存在投诉举报情形的;
(二)上级交办的;
(三)其他机关移送案件线索的;
(四)重点领域治理部署的;
(五)其他需要进行同一事项检查的情形。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指导机构应当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综合查一次工作情况的全流程监测和动态评价。
对综合查一次工作中出现的行政执法职责争议,由市、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指导机构与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司法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政机关协商解决,重大问题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之间可以通过检查计划协调、签订协作配合协议、简单检查事项委托等方式,建立综合查一次协作机制。具体办法由市综合行政执法指导机构制定。
第十六条 鼓励各级行政机关结合实际,在法治框架内探索综合查一次的具体措施,推广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
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但有关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组织实施,且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的,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不予、免予追究责任或者从轻、减轻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或检查人员存在未按要求实施检查、不执行或者拖延执行检查任务等情形,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4年*月*日起施行。
附件2
关于《嘉兴市综合查一次若干规定(草案)》的起草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2018年3月,我市在全国首次提出“综合查一次”。通过6年来的积极探索和迭代推进,“综合查一次”获得了广泛认可,也得到国务院和省政府大力推广。“综合查一次”作为基层治理方面的一项探索,是“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的重要制度,是加强跨部门综合监管的重要举措,也是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有效助力。
我市推广实施“综合查一次”以来,在实现执法减员、企业减负,推动形成权责清晰、协作配合的执法监管机制,推动综合执法改革的深化,倒逼监管履职到位,建设高效政府,构建公正公开、廉洁自律的法治政府等方面均取得了较好成效。2023年,全市制定2159项跨部门联合检查任务,开展检查136586户次,其中“综合查一次”检查55748户次,占比40.8%,减少企业干扰数28944次。同时,在“综合查一次”推进实施过程中,也遇到一些问题亟待解决。比如,对“综合查一次”的认识还不够足、主动性还不够强,“应统尽统、能联则联”的“统检查”要求落实还不够到位,检查内容、方式还需进一步规范,相关责任追究和容错免责等制度还需进一步强化和探索。
基层治理法制化水平直接影响着一个城市的治理现代化水平,也影响着法治体系建设,因此,无论是从完善基层治理法律体系的角度,还是加强基层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要求出发,都迫切需要通过立法来推动这项基层治理制度的进一步规范和运用。通过立法进一步加强协调统筹,规范检查实施,推动方式创新,提高执法效能,同时也是对嘉兴改革创新成果的固化。
二、起草依据
《规定(草案)》主要依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等法规,同时也参照和借鉴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的指导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综合查一次”制度的指导意见》《“综合查一次”工作指南》等有关规定制度及标准。
三、起草过程
《规定(草案)》列入嘉兴市人大常委会2024年一类立法项目,由市综合执法局起草、市司法局审查。
2023年8月,我市启动“综合查一次”立法工作,市综合执法局专门成立“综合查一次”立法草案起草及调研工作小组。在调研起草期间,广泛收集全国各地相关法规制度及经验做法,多次走访相关部门、基层执法机构征集立法问题建议,先后赴广东省广州市、惠州市学习考察,组织召开立法起草工作研讨交流会、市级有关部门意见征求会,多次征求《规定(草案)》意见,同时得到省级条线部门有关领导的关心与指导。2024年2月7日,经市综合执法局党组会议审议形成《规定(草案)》,并上报市政府进行审查。3月15日,市司法局通过中国嘉兴门户网站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向市级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并组织赴县(市、区)开展立法调研。4月8日,召开市级相关部门立法座谈会,广泛听取意见建议。4月16日,市司法局再次向各县(市、区)和市级有关部门书面征求意见。经过多轮修改完善,形成《嘉兴市综合查一次若干规定(草案)》,并经九届市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四、主要框架与内容
《规定(草案)》条文共十九条。
第一条至第五条主要规定立法目的、适用范围、适用原则、责任主体、适用情形等内容,对“综合查一次”进行了定义。
第六条至第九条对检查方式、检查清单、检查计划、检查任务作了相关限制规定,以提高检查的规范性、精确性、有效性。
第十条至第十二条对检查预告、检查实施、检查处置进行了规定,确保检查实施过程合法、公正、透明。
第十三条对避免重复检查进行了强调,除特殊情形外,同一对象已检查的事项不再单独检查,减少多头、重复、随意检查。
第十四条对评议监督和争议协商机制进行了明确,加强对“综合查一次”的全流程监测和动态评价,规定了协调解决执法职责争议的途径。
第十五条提出通过简单检查事项委托等方式建立“综合查一次”协作机制,具体办法由市综合行政执法指导机构组织制定,推动委托检查的机制创新。
第十六条至第十七条对探索免责机制和责任追究情况进行了规定,既确保执法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又鼓励探索新措施好经验。
第十八条为转致条款。
第十九条规定实施日期。
五、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对“综合查一次”进行了定义。当前,对于“综合查一次”的定义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可以参照,在立法时参考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综合查一次”制度的指导意见》中“综合查一次制度是对涉及跨部门、跨领域、跨层级多个执法主体的相关行政检查事项进行一件事集成,在同一时间对同一监管对象进行联合执法检查,防止监管缺位,避免重复检查的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的有关表述,并结合《浙江省综合执法条例》以及综合监管要求等作进一步阐述,规范其内涵外延,便于理解运用和借鉴推广。
(二)强化“统”检查的要求。明确市县综合行政执法指导机构统筹协调“综合查一次”组织实施的职责,高效落实《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关于市县综合行政执法指导机构的职责任务,避免出现多头管、三不管。明确“综合查一次”的适用情形,列举了组织实施“综合查一次”的情形,在实施检查中能联则联、应统尽统,压减重复或不必要的行政检查。要求行政机关制定“综合查一次”计划,并报市县综合行政执法指导机构备案,进一步加强了对检查的统筹。
(三)针对重复检查作出限制规定。专门对“已接受联合检查的对象,年度内原则上不再单独进行同一事项检查”进行了明确,使“一年查一次”有了原则依据,避免重复检查,减少低效检查,行政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将得到有力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将得到更好保护。
(四)对组织实施检查的全流程进行了规范。《规定(草案)》从“综合查一次”的适用情形、检查方式的数字化应用、检查清单的编制与管理、检查计划任务的制定发布、检查前预告、检查实施与反馈、检查结果的处理方式等进行流程化阐述和具体细化,规范检查组织实施,有法可依更具操作性,提高检查质量。
(五)针对精减检查人员进行了探索。《规定(草案)》中鼓励通过简单检查事项委托等方式实施协作检查,鼓励实施信息共享、远程监控等非现场检查方式,精减检查人员,减少现场检查,减轻行政成本,提高执法效率。
(六)对探索实践提出了容错免责。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的,按规定组织实施、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的,实行容错免责、尽职免责,减少行政机关和一线执法人员实施“综合查一次”时的顾虑,鼓励探索“综合查一次”新措施,推广新经验新做法。
(七)保障执法检查的严肃性。“综合查一次”的实施有了刚性要求,对未按要求实施检查,不执行或者拖延执行检查任务,造成不良后果的情形明确应当追究责任。